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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差旅费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后勤集团差旅费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 号)和《浙江农林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浙农林大〔2018〕115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临安城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在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

第三条公务出差涉及出省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高级职称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期间乘坐时间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事业编制及校聘合同制员工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财政部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集团领导住单间或标准间,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或单间。

第十一条 住宿费发票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人姓名或单位、住宿时间、标准、天数等,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要求宾馆写明情况并加盖公章(或由出差人在发票票面注明并签字确认,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参加上级部门举办(或组织)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合理范围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支付伙食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机场大巴、地铁)等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期间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六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涉及出省公务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如城市间交通工具为租用学校后勤用车,需提供用车部门核算(客户)联以供证明。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住宿天数统筹使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临安城区以外)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差旅费可凭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补助。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部组织的市场调研按白天每次每人20元、晚上每次每人60元发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公杂费,集团各单位确因对外拓展业务需要,可酌情报销自驾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报销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凡缴纳会务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后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或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务费、资料费等需和差旅费一同报销,且报销时需附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在原标准上加计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凭票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集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差旅费管理规定》(浙农林大后勤集团〔201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