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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往来账款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9  作者: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风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护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往来账款的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各单位同为往来账款的管理主体。各单位为往来账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往来款凭据的保管、记录、核对以及核销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往来账款的监督主体,负责往来款的账务处理、监控以及协助各单位进行往来账的核对。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与各单位定期进行交流,相互配合,上传下达,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双方应做好往来业务发生凭据的保管、审核和记录工作。对往来款项的收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已签订的合法合同正本、审批单、发票、收据、结算报告等所有与业务发生有关的原始凭据,并妥善保管,收付时要按照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审批,及时做好明细记录并登记入账。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是指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应收款主要为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个人)收取的款项(记账款),含学校往来款。

第七条 应收账款:各单位须建立应收账款责任制,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收款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结账员为本单位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各单位结账员须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的凭据保管、登记备查,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做好收回款项的核对工作,并定期编制对账表与学校财务部门、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核对、核销。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编制“应收账款往来单位及账龄明细表”,报送相应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须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应尽快查清拖欠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减少不合理占用降低坏账损失风险。对预计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及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条 预付款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预付账款,实行预付账款审批制度,根据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支付。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单位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债务人发生破产、改组、兼并、合营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主张债权。

第四章 其他应收款

第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备用金、费用预支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

第十二条备用金: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领取备用金的,须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确定金额,并由专人领取,期间金额若有变动需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备用金金额变动申请。各单位领用的备用金必须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或营业暂停期间前交回,因工作需要不能交回的,需办理续领手续。

第十三条 预支款:预支款是指各单位因公需要对外支付款项,但暂未取得相关付款凭据情况下,以单位员工个人名义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请借款。各单位申请预支款,必须由指定专人办理,按要求填制预支单。预支款的经办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办理冲账手续。以上预支的各类款项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如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每月扣发经办人一定金额的工资,直至结清预支款为止。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批准后,可以不扣发工资,原则上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十四条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扣减责任人当月工资。

第十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须定期对各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禁止各种非因公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借款的批准人承担连带负责。

第五章 应付账款管理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接受对方单位的提供商品或劳务需付而未付的购货款、劳务款等。

第十八条 应付账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批量付款以及零星付款,批量付款由采购与招标部统一制作付款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综合考虑资金情况予以统一安排。零星的采购款和工程付款凭发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付款。

第十九条为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或超进度支付的款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同价款的部分必须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对长期无人追索的款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告知采购与招标部进行调查,确属不需付的账款,报请批示后,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六章 坏账损失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坏账损失是指集团未收回的应收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各单位逾期三年以上的且确定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可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的应收款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每年年终决算前集中办理审批。从债权发生之日超过三年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核定、分管领导签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控股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合同约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虽未逾期三年以上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收不回的,由控股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签批。金额超过50000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人出具详细的书面报告,填制“坏账损失审批单”,具体列清损失金额、经过、原因、责任、处理意见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属人为原因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内部往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往来指集团与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因交易或劳务需进行结算时,通过往来核算,不直接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往来,由债权方负责对账,债务方予以确认;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与卫生所之间往来的,由卫生所负责对账,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予以确认。内部往来最终需经双方分管会计确认后方可挂账,杜绝单方挂账现象。各分管会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团下属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与控股公司进行挂账,发生业务时直接支付以相应凭据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账。

第八章 一卡通和充电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在办事大厅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的,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大厅收银员为上述情况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须由签单人签收。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各类记账款项能及时收回,应收款由办理签单记账的单位负责催收。

第三十条 各签单人在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应写明办理单位,如实际结账单位与签单不一致,要及时书面告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往来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