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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票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9  作者: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票据的使用,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票据的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内部票据和对外票据,其中,内部票据主要指在集团内部使用以及与学校往来使用的由集团自行制作的票据。包括: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内部收据、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医疗室医疗费收费专用收据、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水电费收费专用收据、浙江农林大学车队用车结算单、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记账单,内部定额票据等;对外票据包括各单位对外发生业务需要向对方单位提供的各类正规发票。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内部票据的印制、保管及对外票据的申购和开具。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印制及擅自办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领用票据的管理,对开具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做好票据的保管与分配使用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申报领用内部票据数量,如发现滥领情况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权核减领用数量。

第六条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的方式。各单位已使用完的票据交回核销后,按交回数量与类别等量领用新票据。如需超核定数量领用票据或新增票据类型,应提交书面申请,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后领用。

第七条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应由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由该保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保存、分配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对外票据的申购与开具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办理,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开具对外发票时应提前通知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填制《开票申请单》。财务人员应实时关注票据存量,及时核销与申购。对外票据使用频繁的单位,可以填制《对外票据领用单》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申请一定量的对外票据自行保管与开具。各单位领用的对外票据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存根联定期统一交财务人员核销。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九条票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内外票据不得互相混用(作为押金收据等用途对外单位开具的内部收据除外)。各单位领用的内部票据,只能用于指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条票据必须按顺序套写填开,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填写有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各联次应完整保存,不得销毁,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必须由收款人签名或印章,部分票据须按规定加盖相应的财务(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各联均应保存完整。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且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入账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须由责任单位出具纸质的说明,由业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以及对方单位(个人)同时确认,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常应退的保证金以及押金不需要纸质说明)。任何原因造成的退款均须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第十三条各单位上交收到的有关款项时,应同时上交有关票据的财务联。

第十四条各单位票据的领用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优先使用前期领用的票据,原则上票据的核销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与处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核销票据时应附票据使用情况说明(包括开具金额、作废金额等),对无使用情况说明的待核销票据,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票据专管员有权拒收并要求补齐说明,并在票据核销前,不得续领新票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妥善保管领用的票据,若有遗失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书面报告,对外票据应及时登报挂失。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票据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实际收回的、已停用、作废的票据,按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保管规定期限,由财务资料管理员制定销毁清单,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销毁。

第六章 票据的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财务制度规定应当开具票据而没有开具的。

二、虚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四、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六、收费不按规定时限上交财务,截留、私分收入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对有以上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责任追究。

  1. 内部定额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条内部定额票据(简称“定额票据”)是因各单位经营特殊需要在指定场所进行消费的具有固定额度的内部票据,包括各种餐券、供水部水票等。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通用的定额票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印制,各单位因特殊原因可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批准自行印制定额票据,但须将印制的类型、额度和有关管理制度等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定额票据管理。为方便定额票据的管理,在统一印制种类定额票据时,通常在定额票据上印制编号。

第二十二条集团以外单位印制可在集团使用的定额票据不列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管理,业务承接单位需在事后及时结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外包业务单位不得以集团或单位名义私自印制各类定额票据,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额票据印制、领用、发放、销售、回收、清算、盘存、移交、销毁等,均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各单位领用定额票据必须盖具财务专用章,不得盖具本单位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定额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如使用人不慎遗失,应自行负责,原则上不予补发,如票据涂改、损坏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收回定额票据时应在票据上加盖“回收”字样章或剪角作废,及时按相应的报送要求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送与定额票据相关的结算单据。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实行票账分管制度,做到管票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票。

第二十八条定额票据必须列入资产、重要物品的移交范围,并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时有出入的,必须说明原因及赔偿票证相应价值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定额票据的管理人员每日对定额票据进行自我盘点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对定额票据进行盘点核对,每年期末最后一次盘点定额票据实存数后,应编制分面值的《定额票据盘点表》,盘点实行“长收短赔”。盘点核对后发现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定额票据的领用单位应将回收的定额票据核对无误,在每年年终完全清算及盘存完成后,及时组织统一销毁。定额票据销毁时应有两人(必须有财务人员)以上在场监督,并填写销毁单一式三联,签字确认后,保留销毁记录。各类不再使用或过期的定额票据也按以上操作进行销毁。

三十一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使用、销售定额票据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并依据情节的轻重,处以1-3倍的罚款。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