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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9  作者: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按存放地点和用途不同,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指POS机预存款。

第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为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集团的资金计划,统一调配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货币资金办理程序

第五条 经办人(借款人或报销人)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填制相关表单并根据规定附有效相关文件(如经济合同、会议抄告、支付申请、物资申购单、支出明细表等),进行审批。

第六条 会计对批准后的借款或报销等单据进行复核,复核申请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等是否合规、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第七条 出纳依据经会计审核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支手续,经办人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后,出纳要及时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三章 财务岗位分工

第八条 同一财务人员不得全过程(网银的录单和审核、单据的报销和审核及付款)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九条出纳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取和保管业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出纳要对银行回单及时分发,会计要及时入账,负责稽核的会计要及时对收付款凭证进行稽核,日清月结,减少期末未达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保险柜由出纳保管和使用,用以保存现金、支票、定期存单、银行票据、POS机卡、网银秘钥等,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签发票据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支出适用范围:

(一)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签批见相关审批权限。

(五)员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员工的工资、奖金一般情况下通过网银发放,初始月份因卡户原因可以申请发放现金。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符合以上现金使用范围的支出,一般用现金支票结算或其他货币资金--POS机刷卡。

第十三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现金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涉现岗位对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

第十五条 出纳严格执行现金最高库存限额5000元标准,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金当天必须存入银行。各单位报账员和收银员严格执行核定的备用金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金当天及时解缴银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封包后按规定程序交有关收包人员或交入出纳处。不得以任何形式瞒报、滞报及坐支营业款,否则一律以私设“小金库”论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隐匿、截留、转移收入,一律不准公款私存,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 不准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私设账外“小金库”。

第十九条 为加强现金存放、取送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并应达到如下安全标准:

(一)取送大额现金(100000元以上),尽可能备专车,车辆行驶路线、用车时间必须对外保密。

(二)取送现金50000元以上,实行2人同行。

(三)出纳及收银员下班或暂离岗时,必须将现金存放在保险箱内,并拨乱密码。

第二十条各单位保险箱不得存放私人或其他单位现金等,一经发现等同“小金库”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除可以用现金收付以外的一切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包括网银、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汇兑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每月末,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要及时将上月结余、下月计划收付款等银行收支情况报相关领导,以便合理组织资金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要严格遵守《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二十四条 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开立、变更和注销银行账户,需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

第二十五条出纳应每天到有业务发生的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以便会计依据原始凭据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要在每月10日前完成“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更正。“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应该相符,若有不符必须逐笔查找原因,同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余额必须一致。编制人员应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密切关注未达账项双方的后续入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因业务需要签发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须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借、出租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出纳依据经会计复核的记账凭证(或支付凭据)录入网银系统,经网银授权批复人在网银系统中审核后支付。

第六章 POS机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POS机的资金来源是按相应审批程序从银行基本结算户划入的备用金和小额的刷卡转入款,大额和经常性的收入应交存开户银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POS机账户的备用金额度为500000元。

第三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POS机卡的资金使用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现金支出,不得用于向其他单位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其他单位POS机管理规定:

(一)其他单位用POS机只能用于本单位营业款和与营业相关的押金收取。

(二)客户可以刷借记卡和信用卡;,各单位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进行违法套现。

(三)每个工作日结束时须核对账目,并打印缴款交易汇总凭条。

(四)POS机的卡和密码须分开保管。POS机、卡只能用于各单位收入,由各单位制定专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计要在每月10日前完成“其他货币资金——POS机日记账”与“银行POS机对账单”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更正。编制人员应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密切关注未达账项双方的后续入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七章 第三方平台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二维码及扫码枪收取营业款和与营业款相关的押金时,需先与顾客确认收款金额方可操作,操作后及时确认是否成功,保证不错刷、漏刷。因操作失误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的,由经办人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十四条严禁收银员向顾客提供私人二维码,将单位收入转至个人账户,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处以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需开通及新增第三方平台收取营业款,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申请及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平台对账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每日对账,并按月报送财务汇总报表。

第八章 货币资金的盘点

第三十七条 出纳、收银员、每日对现金进行自我盘点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八条会计每年不少于2次对出纳、收银员的现金进行盘点核对,每年期末最后一次盘点现金实存数后,应编制分面值的《库存现金盘点表》,盘点实行“长收短赔”。

第三十九条盘点核对后发现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