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财经工作秩序,明确责任义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制度》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7】69号)及《浙江农林大学经济责任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其核心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集团各级领导、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三条集团财经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监督制度,将经济责任人的财务工作实效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经济职责权限
第五条划分经济职责权限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共同责任: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执行集团的财经制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集团的财经制度规定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严格执行集团财务预算,确保集团事业计划各项任务的完成。对集团已确定的预算经济指标应如期完成。
(三)各级领导承担对本单位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四)应保证集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干预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规处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领导与财务人员的具体经济责任:
(一)总经理主要责任: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及《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职责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财务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审议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方案;审议重大经济决策方案;审定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并署名签字;审批大额支出项目,保证集团权益和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主要责任:协助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财务工作;参与审议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按集团财务开支审批办法审批分管范围内的财务支出。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主要责任:协助总经理全面管理集团财务工作;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审核财务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组织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参与审议重大经济事项;协调校内外经济关系;按授权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定期向学校计财处汇报财务工作;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领导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组织协调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员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学习及培训。
(四)各级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熟悉财经法规,合法经营,正确处理学校、集团和单位三者经济利益关系;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期内的各项指标;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对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对本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对本单位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五)财务人员主要责任:须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业务处理的能力,依照法规制度办理各类会计事项,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经济责任内容
第八条集团的一切收入都必须统一管理,及时足额地缴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集中核算;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全额、及时的缴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各项收费范围及标准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校内结算票据由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印制及管理,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严禁利用各类票据从事违法活动,除内部收据外,校内结算凭证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收付平台账户的管理。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收付平台账户。
第十二条 重大财务开支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权限外的大额支出、对外投资及融资须报董事会或管委会审批;重大开支如果涉及集团有关单位的,应事先经有关单位充分论证。各单位的重大财务开支,也应由单位经营班子审议,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经费支出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加强资产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及耐用品;采购与招标部负责物资的招标、采购、出入库的管理及报废资产的处置;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集团经董事会或管委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程序,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合法、有效凭证,在律师介入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严格按照集团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基建工程项目应保证质量优良。
第十六条 加强对贷款的控制和管理。凡以集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大额贷款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办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集团须严格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违法违规情况,将严肃查处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一经发现,须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及警告处分;对主要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除追究以上责任外,应调离财务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除追究以上责任外,应调离财务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私设“小金库”情况,一经发现,“小金库”资金全部上缴集团;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及警告处分,并上报学校纪监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一经发现,其收入全部上缴集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
(六)不按有关规定取得、开具和保管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私自印制票据、伪造变造票据的,一经发现,其收入全部上缴集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的会计人员除追究以上责任外,应调离会计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七)擅自以集团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八)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事先不进行充分论证,致使投资项目或担保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内部管理不善或管理人员渎职,造成资产或资金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集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集团对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上述制度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违反国家其他财经法规的,按国家相应的财经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经济责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