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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会计行为,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保证有组织有秩序地做好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实施财务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浙江农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集团会计行为,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探索和确定适合高校后勤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集团的宏观调控能力及综合实力。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总经理负责整个集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集团下设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集团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集团财务制度,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充分理解和运用国家财税政策,负责集团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做好业务往来结算及经营成本核算,正确提供各方面所需的财务信息,对集团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由学校委派,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接受校计财处、审计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实行财务代理记账制。

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责:负责集团日常财务核算、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集团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单位的核算办法;编制财务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集团日常融资管理,对集团财务各岗位工作进行指导及考核,按集团财务制度严格把关,负责集团相关业务的基本核算,提供所需的各类报表。

第十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会计人员需具有财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实行择优录取,定期轮岗、动态考核和一票否决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是集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分析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基础上,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分集团整体预算和各单位预算。集团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程序为:1.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2.各单位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3.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数据并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集团预算建议方案;4.建议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5.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修订预算方案,修订后的预算方案,每年3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后勤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正式预算下达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各项经营指标,各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因政策影响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如集团预算调整幅度在10%及以上,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董事会、后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填制、登记、出具和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如12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及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按期归档,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以及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财务监督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对各项财务收支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及稽核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依照集团重大议事规则及学校和集团相关规定办理。资金的收付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资产全面清查,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集团财务接受学校审计处及相关社会审计单位的审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内部推行内部查账制度,以监督集团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交接文件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