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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0-10-19   来源:财务部    作者:   编辑:王莉波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委托管理及所属房屋、设施等维修改造工程行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集团维修改造工程开展的自主性以及立项的审批效率,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及集团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主要指修建费用单项单次超过2万元(含)的工程,包括:房屋新建、修缮、装饰,办公室或经营服务场所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的修建以及集团认定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工程的管理体制

(一)工程实行分级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行政办公相关的常规工程及集团指定负责的其他专项工程。

(三)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办公、服务及经营相关的工程。

(四)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实行工程负责人责任制,由集团领导担任工程负责人,其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总经理办公会指定工程负责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党政联席会议指定工程负责人;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由集团董事会指定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负责协调集团内外部关系,调配相关资源。

第三章工程的立项与组织

第五条工程的立项报批

各单位申请报批的工程,须有书面申请报告和维修改造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附工程费用概算。

(一)工程申报时,应编制概算书和施工图,必要时需提供效果图。

(二)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立项,经各单位经营班子讨论后,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立项,需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立项,需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立项,需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立项工程,需报董事会审批。

(三)经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以上级别会议审定及核准的工程,由集团办公室抄告工程所属单位(以下称“业主单位”)和各相关单位。

(四)学校另有规定的工程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的组织

(一)集团内部维修改造、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原则上由市场拓展中心或古树名木公司承接;经市场拓展中心、古树名木公司确认无力承接的维修改造、园林绿化(景观)工程以及房屋新建工程,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招标事项按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单位确定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须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合同原则上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计算办法、施工期间差价调整、违约赔偿、施工押金、维保期、质保金等有关事宜,合同须交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程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工程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对学校的设施(如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通讯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若涉及结构及功能改变的,须先到校建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对破坏之处进行修复。施工单位如需搭设临时设施,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二)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单位予以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纪律和做好安全教育。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监理单位:涉及结构性安全的工程应引入第三方监理,监理费用单列,由业主单位承担。

(四)工程须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经核查情况属实,业主单位及安全与质量管理部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业主单位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如须变更,须业主单位认可后且下达工程变更联系单方可实施,工程的变更须由业主单位经营班子讨论确定,超预算10%以内由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核;超预算10%(含)以上须业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由集团领导担任工程负责人的工程,如有变更须工程负责人审批;若超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须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超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须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董事会审批立项的工程,预算金额超10%(含)以上,报董事会备案。

(六)施工中,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安全与质量管理部进行实地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记录待结算时一并上报。

(七)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在预算等工程资料中提前明确告知,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八)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否则按合同规定条款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结算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单位移交竣工资料,业主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应组织验收。验收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成员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业主单位牵头组建工程验收小组,成员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安全与质量管理部、采购与招标部、监理单位等相关代表组成;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验收,需业主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工程负责人须参与验收。验收单上除验收人员签字外,应写明工程验收的等级评语;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移交。

第九条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参照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或取费的条款,编制、审查、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包括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以及其它形式的工程竣工结算。

(二)预算在2万(含)以上的工程,须实施工程竣工结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也可以整体工程为对象。在修建工程完工,施工质量核定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业主单位提供竣工结算书。

(四)竣工结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结算书包括以下资料:

1.工程合同;

2.设计变更通知书;

3.工程变更联系单、工期延期联系单;

4.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验收报告;

5.竣工结算计价表;

6.业主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报送资料。

(五)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经业主单位认可后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工程造价以审计结算为准,审计的基准费率由集团行政承担,核增、核减项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业主单位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维修改造工程付款申请表》,提交财务部付款。

第十条其他要求

(一)对签订合同的工程,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项,支付流程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二)工程的预算、结算依据浙江省最新定额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