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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服务中心、浙江吴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06-14  作者:  审核:黄玉华     编辑:孔巧玲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主要包括后勤中心在用且财务入账及学校划拨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中心下属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后勤中心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后勤中心资产通过资产系统网络平台进行管理,资产管理涉及各项业务原则上均应通过系统办理。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后勤中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进行管理。后勤中心下属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行使资产管理职责。各部门要根据条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为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拟定后勤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并报后勤中心党政联席会审定。

(二)负责组织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申报工作,各部门申报计划经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严格控制当年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置。

(三)负责组织各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调配工作,根据需要报后勤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审批。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后勤中心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负责各部门年终固定资产完整性与账、卡、物相符性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措施,实行责任到人。

(二)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报废等手续。

(三)申报本部门购建预算,组织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并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性,登记有相关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使用卡片。

(五)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六)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内部调配,积极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跨部门调配工作,提高使用效率,检查、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及闲置情况。

(七)积极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计价与折旧

第八条后勤中心固定资产包括: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单位价值在200元(含)以上的家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与折旧。固定资产根据后勤中心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率为0-3%。分类及折旧的年限如下: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1

业务及管理用房

50年

2

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

10年

交通运输设备

1

轿车、客车、工具车及货车

6年

2

两轮、三轮电瓶车

5年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5年

2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5年

3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5年

4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5年

5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5年

6

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5年

2

电冰箱

5年

3

洗衣机

5年

4

摄影器材、照相机

6年

5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5年

6

中央空调设备

6年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7年

专用设备

1

厨房设备

10年

2

音响设备

5年

3

健身房设备

5年

4

制冷设备(冷库)

5年

5

自动售货机

5年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5年

机械设备(锅炉、高空作业平台、发电机等)

6年

其他类资产

5年

第十一条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变动结果需由后勤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其他有必要讨论的事宜。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与验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根据后勤中心发展规模及结合本部门实际等需要进行全面规划。根据后勤中心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学校、后勤中心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具体实施如下:

(一)各部门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按需填写《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表》,阐明拟购建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建预算金额等,同时说明申购理由。经本部门经营班子讨论后,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单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需经后勤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各部门在购建固定资产时,需填写《后勤中心固定资产采购审批表(计划内)》,由采购与招标部确认金额、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采购年初计划之外的固定资产申购要充分说明申购理由,填写《后勤中心固定资产采购审批表(计划外)》,除采购与招标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外,需部门分管领导确认,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购买,单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需经后勤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需经党政联席会审批。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各部门必须按照后勤中心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购建固定资产,办理报批手续。对单项采购额在10万元(含)以上、批量采购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购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各部门成立论证小组;同时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部门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各部门购建固定资产时须遵循后勤中心合同管理相关办法。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必须按后勤中心物资和服务验收管理相关办法规定验收,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增置单并签字,及时完成资产的入账与报销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房屋装修费用等。

第十九条 后勤中心购建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账目价值扣除;发生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调拨后勤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维修费用等,计入当期费用;发生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资产情况按3-10年分摊。在摊销过程中,如学校收回资产或改良部分拆除,应将尚未摊销金额一次性计入支出。

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与清查

二十一电子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实行领用人保管制度,即“谁领用,谁保管”。如固定资产是公用性的或实际使用人具有不确定性、临时性,按方便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处地确定管理部门,并落实具体保管人。

二十二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设施设备要定期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特种设备要按规定检测,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针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设备,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后勤中心内部移交固定资产

(一)机构调整时,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本部门内调拨需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并及时修改部门资产台账;跨部门调拨须按规定填制资产调拨单,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相应的折旧费用由接收部门承担。

(二)工作人员调离后勤中心或退休,应及时交清自己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并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离岗手续。

第二十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后勤中心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部门应积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资产自查工作,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赔偿

第二十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后勤中心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对外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对外无偿调拨、捐赠或出售固定资产,应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报废。报废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的实物形态,未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拆卸零配件。

第二十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调剂、调拨至其他部门使用,并办理相关调拨手续,相应的折旧费用由接收部门承担,如无折旧费,则接收部门需向调拨部门支付购建价格3%的使用费。确无使用价值的由部门按规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十条各部门自购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鉴定、审核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经后勤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以及处置,原则上每年一次(大型资产报废视情况可单独处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汇总各部门的报废资产清单,经采购与招标部按流程集中处置,并将处置款项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学校调拨后勤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依照《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由各部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由后勤中心资产管理员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的每年集中受理时间,统一上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三十一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各部门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申请报损时,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二)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三十二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根据相关批文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账务核销。固定资产处置时,处置收入扣除账目价值(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固定资产损失实行赔偿制度。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由部门(资产保管员)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机器设备的。

(三)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四)未经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对设备保管不力,账目交接不清遗失的。

(六)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证实,免予赔偿:

(一)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二)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三)在工作场所放置的设施设备被盗后,经保卫处证明保管人无责任的。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赔偿金额的计价原则:

(一)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零配件,不致于造成固定资产报废者,只计零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固定资产损坏后,虽经修理性能下降,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据情计算受损价值。

(四)损失价值按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合理折价计赔,但机械、机电、电器类的赔偿金额最低不低于原价的10%,电子、仪表类不低于原价的5%。

第三十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各部门需组织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党政联席会、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赔偿款项统一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开具相应收据。赔偿人应按确定的赔偿金额和缴款日期支付赔偿款,并将收据交部门资产管理员收存,以备今后办理销账手续。

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第三十后勤中心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保证后勤中心各项业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实施。

第三十各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租借内容、价格及期限等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复核。如涉及重大资产出租出借或长期租借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十条各单位部门负责签订出租出借协议,必须遵循后勤中心合同管理相关办法,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协议,并登记备查账簿。

四十一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四十二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正常损耗外的毁损情况,应及时向原承租人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不办理有关手续及未经正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后勤中心资产,否则追究有关使用人或保管人的责任。

章 附 则

第四十属于学校投入的上述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关规定存在与本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条款,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自年初开始执行,具体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