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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22  作者:None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各有关部门:

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培[2004]87号)通知,现将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师

1、汽车驾驶员 2、汽车维修工 3、中式烹调师 4、焊工 5、维修电工

6、美容师 7、美发师 8、车工 9、锅炉操作工

10、机修钳工。

(二)高级技师

中式烹调师

二、申报条件

(一)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 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 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3) 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证,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3年以上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二)高级技师

符合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要求。

三、鉴定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管理”的原则,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鉴定内容:理论知识部分,含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技能部分,含操作技能和论文答辩。

考评时间:各职业(工种)技师理论知识实行全省统考,考试时间定于10月16日;操作技能鉴定、论文答辩在11月10日前完成。

报名截止时间:7月10日。

四、报名人员申报材料

1、《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附件1)一式三份;

2、《浙江省技师资格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2)一份;

3、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的还需上报有效的安全行车证明。

考评工作将于2004年12月底全部结束。

请符合条件,欲参加技师考核的同志将有关材料于2004年7月10日前交到所在部门,经部门审核后于2004年7月12日下午四时前交人事处。逾期不候。

附件:

1、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

2、浙江省技师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浙江林学院人事处

200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