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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08  作者:None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原公费医疗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自2004年2月9日起,学生诊治医疗费结算程序由原先的半额收费改为先由医疗服务部全额收费,再报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到计财处领取。

2、报销时间调整为每周二、周三。

3、详细情况请向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63730926。

其余按原规定执行,望同学相互转告!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