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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等20个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25  作者:None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各有关部门:

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知(浙职技鉴[2004]02号),2004年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等20个职业(工种)资格证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下列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

1、汽车驾驶员 2、汽车修理工 3、美发师

4、电工 5、中式烹调师 6、中式面点师

7、西式面点师 8、计算机操作员 9、锅炉水质化验工

10、前厅服务员 11、餐厅服务员 12、制冷工

13、外收发员 14、电焊工 15、工程测量工

16、数字化测图工 17、管道工 18、锅炉操作工

19、客房服务员 20、收银员

二、报考条件

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其报名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

参加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时间和报名办法

上述所有职业(工种)的考核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培训、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凡符合报考条件而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二份,经部门审核盖章后,于3月5日下午四时之前报人事处(行政楼316室,联系电话:63748156 内线:3156 联系人:邓一飞)。

浙江林学院人事处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