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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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19  作者: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为了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通过增加透明度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的“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示对象:

经党支部提名和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在工作的部门单位。

三、公示时间和意见反馈:

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公司组织与宣传办公室反映。

四、工作要求:

经过公示,如其他人员对发展对象没有意见,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党总支审查,审查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要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和群众,严禁借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