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共浙江林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发展党员。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素质,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将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培养与考察
第四条 党总支将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申请入党者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曾受过的奖励、处分等);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同志,一般要在半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给予鼓励(如入党申请不合要求者,应予以指出并要求重写),并在全公司内公布新申请入党者名单。申请入党的同志,应经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帮助教育。
第七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将通过上党课、成立党章学习小组或马列学习小组等形式,加强对要求入党同志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对党的认识水平,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对申请入党人进行衡量。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承认党纲、党章,信仰共产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了解,积极要求入党;工作积极,学习刻苦,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确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为:党小组或支部推荐(共青团员应经团内推优),支委会讨论通过,报总支同意,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在全公司内公示。
第九条 党支部为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将通过⑴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职责是,经常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学习、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组织汇报考察情况与结果等,并每三个月作一次考察记录,考察期满应做出总的评价;⑵适当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⑶鼓励他们参加党员教育活动;⑷要求他们每季度进行一次思想汇报;⑸推荐他们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等途径,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向组织靠拢。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未能获得结业证书的或结业证书遗失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以政治觉悟、学习情况、工作实绩、组织纪律、群众观念等为内容,以日常学习生活工作、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参加各项活动及在关键时刻和大是非面前为方法进行一次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发展对象。考察意见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作为能否吸收入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将对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进行建档,并负责妥善保管。如工作调动,要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交党总支转给新党组织,以保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三章 预备党员接收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外单位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核,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在吸收入党前必须经政审。政审工作由党总支负责,支部配合。
政审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结果应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作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将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政审等情况与支部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总支审核,方可向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入党应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支部另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应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召开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应逐个讨论和表决。其程序为:⑴、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数,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并对开好会议提出要求;⑵、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等;⑶、介绍人发表对被介绍人的意见;⑷、党小组或支委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⑸、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问题进行充分讨论;⑹、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⑺、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缺席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⑻、支部书记总结。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有关材料报告总支。
第十九条 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委员或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并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总支)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应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然后张榜公布。
党委(总支)对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委(总支)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一步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通过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支部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党总支)批准,凡由总支审批的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如下:本人要在预备期(一年)满前半个月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总支或党委审批;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在外单位发展的预备党员到我公司转正,应索取原单位党组织关于其在预备期表现的证明材料和转正意见,作为衡量能按期转正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考察材料等系总支审批的由总支妥为保管,党委审批的由组织部保存。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全部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党总支应将全部党内材料认真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