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团工作通知公告

关于参加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作者:  审核:     编辑:   点击量:

各分工会小组:

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减轻职工患重症大病时的医疗负担,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总工办发[2016]56号《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集团职工参加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为尽快顺利实施这一惠及职工的互助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上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二、保障期限

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期间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00元/人,且每人限保一份,具体缴费为个人缴纳50元/人,单位补助50元/人。

四、保障待遇

(1)保障期限内,每份保障按如下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2)如果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同时符合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3)保障期内,参保职工已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又符合重大疾病补助条件的,可重新选择享受重大疾病补助,但需扣除已享受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4)参保职工在本保障期内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下期续保时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5)职工参保后享受保障待遇不受工作单位变动的限制。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五、其他保障事项

详见《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六、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每一位职工了解互助保障的意义和内容,动员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入互助保障,提高自我保障意识,确保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填报参保材料。请各部门填报本部门《参保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材料要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于2016年11月18日(周五)上午11:00之前报集团办公室,联系人:王亚萍63742012(内线:9292012)。

3、缴纳参保费用。各部门于2016年11月18日(周五)上午11:00之前将参保费以部门为单位交至集团财务部(附清单)。

附件: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2.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参保职工名册

后勤集团分工会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