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低值易耗(耐用)品的购置,加强对低值易耗品(耐用)的管理与控制,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杜绝盲目购买、领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低值易耗(耐用)品的范围及管理
第三条 低值易耗(耐用)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内的,单价2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且能单独使用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家具除外)。
第四条 低值易耗(耐用)品的管理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耐用)品,纳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为集团资产统一管理。
(二)单位价值在200(含)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建立实物台账,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低值易耗(耐用)品的增加与验收
第五条 各单位购置低值易耗(耐用)品前须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低值易耗(耐用)品采购审批表》,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经采购与招标部确认,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含)元以上,经采购与招标部确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购买;批量采购100000元(含)以上需报总经理审批。低值易耗(耐用)品的购买,须严格按照集团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 低值易耗(耐用)品购入后,必须按集团物资和服务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验收,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增置单并签字,及时完成资产的入账与报销工作。
第四章 低值易耗(耐用)品的使用、报废与处置
第七条 低值易耗(耐用)品的使用与维护参照集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低值易耗(耐用)品跨单位间调拨,需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并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低值易耗(耐用)品的报废
(一)低值易耗(耐用)品报废需由各单位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低值耐用报废(处理)申请表》,写明报废理由及处置方案,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各单位自行办理报废事宜。
(二)低值易耗(耐用)品处置后的残值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三)因主观原因导致低值易耗品提前报废的,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条 单位价值在500(含)元以上的低值易耗(耐用)品原则上与固定资产一起清查,每年进行一次,确保账、卡、物相符,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低值易耗(耐用)品的清查盈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若盘亏则由各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属于学校投入的上述范围内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关规定存在与本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条款,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低值易耗(耐用)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