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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固定资产的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主要包括集团在用及学校划拨的资产。不同类别的资产分别按相应管理办法分别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集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进行管理。集团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行使资产管理职责。各单位要根据条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为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在单位负责人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拟定集团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负责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工作。

(三)提出资产跨单位调剂建议并根据总经理办公会批复协调实施。

(四)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定期组织集团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各单位年终固定资产完整性与账、卡、物相符性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措施,实行责任到人。

(二)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报废等手续。

(三)申报本单位购建预算,组织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并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性,登记有相关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使用卡片。

(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内部调配,积极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跨单位调剂工作,提高使用效率,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使用及闲置情况。

(七)积极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计价与折旧

第八条 集团固定资产包括: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单位价值在200元(含)以上的家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与折旧。固定资产根据集团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分类及折旧的年限如下: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30年

交通运输设备

1

轿车、客车、工具车及货车

6年

2

两轮、三轮电瓶车

5年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5年

2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5年

3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5年

4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5年

5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5年

6

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5年

2

电冰箱

5年

3

洗衣机

5年

4

摄影器材、照相机

6年

5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5年

6

中央空调设备

6年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7年

专用设备

1

厨房设备

6年

2

音响设备

5年

3

健身房设备

5年

4

制冷设备(冷库)

5年

5

自动售货机

5年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5年

机械设备(锅炉、高空作业平台、发电机等)

6年

其他类资产

5年

第十一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变动结果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与验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根据集团发展规模及结合本单位实际等需要进行全面规划。根据集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学校、集团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具体实施如下:

(一)各单位在年初按需填写《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表》,阐明拟购建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建预算金额等,同时说明申购理由。经本单位经营班子讨论后,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需经总理办公会审批;1000000元(含)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各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需填写《集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表(计划内)》,由采购与招标部确认金额、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单位采购年初计划之外的固定资产申购要充分说明申购理由,填写《集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表(计划外)》,除采购、财务签字外,需单位分管领导确认,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购买,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购建固定资产,办理报批手续。对单项采购额在100000元(含)以上、批量采购额在500000元(含)以上的购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各单位成立论证小组;同时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单位分管领导与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各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须遵循集团合同管理相关办法。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必须按集团物资和服务验收管理相关办法规定验收,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增置单并签字,及时完成资产的入账与报销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与清查

第十八条 电子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实行领用人保管制度,即“谁领用,谁保管”。如固定资产是公用性的或实际使用人具有不确定性、临时性,按方便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处地确定管理单位,并落实具体保管人。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设施设备要定期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特种设备要按规定检测,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针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设备,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集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

(一)机构调整时,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本单位内调拨需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并及时修改单位资产台账;跨单位调拨须按规定填制资产调拨单,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相应的折旧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二)工作人员调离集团或退休,应及时交清自己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并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离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集团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单位应积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自查工作,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无偿对外调拨、捐赠或出售固定资产,应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相关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报废。报废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的实物形态,未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拆卸零配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调剂、调拨至其他单位使用,并办理相关调拨手续,相应的折旧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如无折旧费,则接收单位需向调拨单位支付购建价格3%的使用费。确无使用价值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自购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鉴定、审核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1000000元(含)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以及处置原则上每年一次(大型报废资产视情况可单独处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汇总各单位的报废资产清单,经采购与招标部统一招标或询价后集中处置,并将处置金额交至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入账。学校调拨集团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依照《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由各单位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由集团资产管理员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的每年集中受理时间,统一上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申请报损时,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二)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根据相关批文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账务核销。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损失实行赔偿制度。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由单位(资产保管员)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机器设备的。

(三)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四)未经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对设备保管不力,账目交接不清遗失的。

(六)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证实,免予赔偿:

(一)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二)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三)在工作场所放置的设施设备被盗后,经保卫处证明保管人无责任的。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二条赔偿金额的计价原则:

(一)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零配件,不致于造成固定资产报废者,只计零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固定资产损坏后,虽经修理性能下降,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据情计算受损价值。

(四)损失价值按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合理折价计赔,但机械、机电、电器类的赔偿金额最低不低于原价的10%,电子、仪表类不低于原价的5%。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需组织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赔偿款项统一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开具相应收据。赔偿人应按确定的赔偿金额和缴款日期支付赔偿款,并将收据交单位资产管理员收存,以备今后办理销账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集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保证集团各项业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租借内容、价格及期限等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复核。如涉及重大资产出租出借或长期租借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负责签订出租出借协议,必须遵循集团合同管理相关办法,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协议,并登记备查账簿。

第三十八条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正常损耗外的毁损情况,应及时向原承租人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条 不办理有关手续及未经正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集团资产,否则追究有关使用人或保管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属于学校投入的上述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关规定存在与本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条款,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已入账固定资产不作调整。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